《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经常有人找我要我帮他告单位,这已经是纠纷中的常态,近一段时间出现了新的情况,有人找我帮他打官司说:“我换了一个单位原单位把我告了,要我赔偿原单位的损失。”
现在,人们都在追求自己的发展,希望能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跳槽成了热点,有人一年更换好多几个单位,争取实“现人挪活”的哲理。但跳槽之前我们应学习好法律,让我们合法跳槽。今天,我结合代理的一些劳动纠纷案件写这篇博文,希望对大家“跳槽”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以下跳槽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俗话说:“生意不成仁义在”。你可以和单位负责人好好谈一谈,表明你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及理由,或许负责人通情达理就同意了,或许通过沟通单位能够给你提供你想要的发展空间,你的目的实现了就不用跳槽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是很重要的。当然了,协商解决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必经程序,你完全可以不经与单位协商直接行使你的单方解除权。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在试用期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这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一般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试用期内以这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但是我建议以书面的书面形式通知。还要注意的是要保留好你已经通知了单位你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首先你应该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制成一式两份,一份交单位,另一份让单位在上面签收后留给自己。如果单位不予签收的话,你可以叫上其他人与你同去,让这个人为你作证,有必要的话可以让公证员或律师同去。
在履行了上面程序之后你能不能马上走人呢?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你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后,你必须等30天或者3天(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期限届满之后你也并不能马上走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你还必须按照与单位的约定办理好工作结交手续。
读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感到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这么麻烦,可能会问:有没有快捷的方法呢?我的回答是: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只要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你就可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或3天。这些情形是:(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单位具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的人身安全的,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你以这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得到单位的补偿,补偿的标准为:你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乘以你每月的工资。
在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你一定要向原单位索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单位是有义务为你出具的。建议你一定要取得这个证明,因为有的单位怕和你向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这个证明你可能会失去一些好机会。如果原单位不给你出具这个证明对你造成了损害,你可以向原单位索赔。
如果你没有以合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产生一定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你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新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能否要求你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如果单位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你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的,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你们的约定违反了该条款则该条款是无效的。如果该约定合法有效,对你的限制也只有两年。除此之外原单位不能要求任何违约金。
好了,按以上方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你该去新单位工作了,祝你工作顺利。
【作者简介】
朱海波,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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