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手上只持有用人单位的盖了公章的厂牌,厂牌上没有入职日期,用人单位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保。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不发,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提供了没有劳动者签名,但由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入职登记表,该入职登记上填写的入职日期是劳动者离职前40多天。用人单位并提供了没有劳动者签名的电脑打印的考勤记录和工资表,认为只同意支付40多天的工资,其他的不必支付。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其请求能得到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仲裁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都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
代 理 词
仲裁员:
受申诉人XXX的委托,金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诉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阐明申诉人的基本主张观点。
一、关于本案申诉人的入职时间,应以申诉人的主张为准
申诉人入职时都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因申诉人的入职登记表在签名时注明了入职日期,所以被诉人没有把真实的提供出来,而伪造了假的入职登记表。代理人认为,被诉人提供申诉人的入职登记表实属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被诉人无法证明申诉人的工作年限,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的合理主张为准。
二、关于申诉人被迫离职的问题及申诉人的仲裁请求问题
在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都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且从2009年3月份起至被迫离职时的工资一直被拖欠,在上述情形存在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申诉人有权辞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
三、关于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问题
被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由电脑打印出来,并未经申诉人的签名确认,其提供的工资单,也没有经过申诉人的签名确认,所以被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就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应视为被诉人的反驳没有证据,或者认为其举证不能,所以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正确,恳请仲裁庭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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