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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时间:2010-06-07 15:4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案 例:

     朱某原是某公司司机,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他举报公司某负责人在销售活动中有不规范做法一事被该负责人知晓后,常遭到此人的打击报复。朱某一忍再忍,后来两人终于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公司干了,并且从争吵发生的第二日起就没来上班,并于一周后与某出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朱某突然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申诉书副本。原来该公司以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
     评 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应完全地履行这些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才可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终止。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条件。《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本案看,即便是朱某在争吵时提出“不在公司工作了”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申请,它也会由于缺乏《劳动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书面申请)和时间要求(提前30日),而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双方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并未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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