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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10-04-13 14:09 来源: 110网 点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按照北京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但是实际工作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笔者原来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经代理过类似的一个案子,仲裁的结果与这次会议纪要的结果完全相反。
 案件的答题情况如下:有一个单位聘请某位职工,在2007年月1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前没有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继续工作,直到2008年10月10日,该职工委托我提起仲裁,我们的其中一个仲裁请求是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驳回了我们的仲裁请求,理由是在2007年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的相关规定。为此,笔者还与劳动部门的仲裁官进行争辩,仲裁官称自2008年10月份以后都是这么操作的,并且,笔者还与部分同行交流过,发现同行之间也有过类似的案件。
 后来,笔者就这个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会议纪要也发布实施,结果可想而知,这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笔者要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由于上述案件的裁决结果曾经裁决不支持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所以,笔者曾经多次在各个场合就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进行解答并多次发表博客,如今,笔者希望通过这次文章更改过来,希望大家对于新的规定有新的认识。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丛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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