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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
时间:2010-04-22 17:2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1304、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1305、“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如何理解?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劳动法》第27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1306、企业经济性裁员按什么程序进行?

  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对经济性裁员程序作了规定,即依据劳动法第27条和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1307、哪些人不允许列入企业裁员范围?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08、用人单位对被裁减职工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309、劳动者被裁减后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规定,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1310、用人单位不依法裁员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裁员,按以下情况处理:

  (1)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2)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3)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311、工行系统裁减人员如何安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劳社厅函[1999]161号)对工行系统裁减人员安置、资金筹集等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1)因工行是统一法人体制的盈利企业,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不享受“三三制”政策,原则上都由工行负担。

  (2)工行裁减下来的人员,符合下岗职工条件的,可以组织其进中心签协议,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凡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发给下岗职工证明,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3)对工行目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金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尽快补缴失业保险费。按照规定参加和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分支机构裁减人员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河北省以冀劳社[2000]13号文件转发)

  1312、经济性裁员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经济性裁员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予受理,并按《劳动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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