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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时间:2010-04-13 10:2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 案情 ]
  2006年,某手工艺加工厂当地招工,条件是: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在工厂车间做事,由工厂分配生产任务,按合格产品计件付酬。陈某被工厂录用,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中,由于该厂管理松散,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劳动者只要完成工厂交给的任务,即可回家。劳动报酬领取也比较随机,一般按前阶段加工的合格产品数量付酬。2007年初,陈某在劳动中,被切伤右手,共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事后,陈某认为自已在工作中受伤,应按工伤对待。某手工艺加工厂认为其与陈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陈某与工厂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也未获得合理答复。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分歧 ]

  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对此,本案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某手工艺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因为陈某是某手工艺加工厂招工时聘用的,工厂为陈某分配任务,陈某按工厂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虽然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陈某自带工具,并且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但这并不影响陈某与某手工艺加工厂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某手工艺加工厂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某手工艺加工厂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有加工承揽关系。陈某与某手工艺加工厂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其他制度约束劳动者,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仅以陈某在工厂内劳动来判定陈某与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片面的。当然,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某手工艺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陈某一定的补偿。

[ 笔者意见 ]

  本案的焦点是陈某与某手工艺加工厂之间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或者说存在二者之间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动过程本身;劳动合同中,它的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

  本案中,某手工艺加工厂在招聘陈某过程中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其管理较为松散,既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也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其他要求,但不能以此来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某手工艺加工厂采取的是招工的形式,而不是将自己的生产任务以定做的方式交给陈某,双方一开始就不具备建立加工承揽关系的意思,而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

  据此,陈某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就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某手工艺加工厂逃避其就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弋阳县人民法院:郑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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