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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时间:2010-04-23 14: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主体是: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需要的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这一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支付方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工伤职工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三种情况是: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一)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二)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三)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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